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蔡煜麒
唐美珠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黃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煜麒、唐美珠分別執有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 字第19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之太平洋日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 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542 條定有明文。復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同法第 545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上述第542 條第2 項及第3 項係於 92年2 月7 日新公布增訂,其立法理由略謂:為避免聲請人遲延登 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以重複登載之方式使申報權利之期間 重行起算,致使公示催告程序延宕不結,而影響利害關係人 之權益,爰增訂第2 項,明定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由法院 指定登載之日期或期間,俾聲請人有所遵循;又聲請人未依 法院所定之期日或期間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者,應賦予一定 之效果,爰增訂第3 項,明定於此情形,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准對持有附表(一)、 (二)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裁定日期為民國 107 年9 月3 日,並於主文第2 項定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1 日,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裁定附卷可稽。該裁定於107 年9 月5 日送達聲請人,由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受
,有送達證書2 紙附於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可稽。而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 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民事訴 訟法137 條第1 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 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 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 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 影響,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酌。因而,本 件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9 月5 日即已合法送達聲請 人。至聲請人主張係於107 年9 月13日始收受公示催告裁定 ,並提出信件收文紀錄表佐證,惟揆諸前揭說明,管理員何 時將公示催告裁定轉交聲請人,不影響公示催告裁定已合法 送達之效力,聲請人自應於107 年9 月25日前將公示催告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惟聲請人於107 年 9 月28日始登載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107 年9 月28 日太平洋日報1 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既未依本院所定20日期 間內為之,揆諸前揭說明,即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原 公示催告裁定因而失其效力,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無從進行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附表(一)、(二)股票為除權判 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 決,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之登 載期間登報,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月內,再行聲請除權 判決,併予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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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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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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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NA NO.000002 │股票 │1 │1,000 │聲請人│
│01│ │ │ │ │ │:蔡煜 │
│ │ │ │ │ │ │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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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NA NO.000008至NA NO.000010 │股票 │3 │3,000 │聲請人│
│02│ │ │ │ │ │:蔡煜 │
│ │ │ │ │ │ │麒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NA NO.000028 │股票 │1 │1,000 │聲請人│
│03│ │ │ │ │ │:蔡煜 │
│ │ │ │ │ │ │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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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F-000007至000026 │股票 │20 │2,000,00│聲請人│
│04│ │ │ │ │ │:蔡煜 │
│ │ │ │ │ │ │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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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10至000038 │股票 │29 │290,000 │聲請人│
│05│ │ │ │ │ │:蔡煜 │
│ │ │ │ │ │ │麒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8至000014 │股票 │7 │7,000 │聲請人│
│06│ │ │ │ │ │:蔡煜 │
│ │ │ │ │ │ │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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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C-000001至000006 │股票 │6 │600 │聲請人│
│07│ │ │ │ │ │:蔡煜 │
│ │ │ │ │ │ │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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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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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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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NA NO.000011至NA NO.000014 │股票 │4 │4,000 │聲請人│
│01│ │ │ │ │ │:唐美 │
│ │ │ │ │ │ │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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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NA NO.000015 │股票 │1 │1,000 │聲請人│
│02│ │ │ │ │ │:唐美 │
│ │ │ │ │ │ │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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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NB NO.000032至NB NO.000037 │股票 │6 │60,000 │聲請人│
│03│ │ │ │ │ │:唐美 │
│ │ │ │ │ │ │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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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NB NO.000043 │股票 │1 │10,000 │聲請人│
│04│ │ │ │ │ │:唐美 │
│ │ │ │ │ │ │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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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F-000033至000036 │股票 │4 │400,000 │聲請人│
│05│ │ │ │ │ │:唐美 │
│ │ │ │ │ │ │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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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48至000054 │股票 │7 │70,000 │聲請人│
│06│ │ │ │ │ │:唐美 │
│ │ │ │ │ │ │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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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22至000026 │股票 │5 │5,000 │聲請人│
│07│ │ │ │ │ │:唐美 │
│ │ │ │ │ │ │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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