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上 訴 人 吳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
求為原判決廢棄,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39,697,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0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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