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華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宗穎
法定代理人 謝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59,3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