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0號
KSDV,108,訴,220,2019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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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華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宗穎 
法定代理人 謝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59,3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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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