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印皖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力創設計有限
公司、被告正峘工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
司促字第8709號),而被告正峘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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