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6號
KSDV,108,補,70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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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印皖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力創設計有限
  公司、被告正峘工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
  司促字第8709號),而被告正峘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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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峘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