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仁傑
原告與被告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195,4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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