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9號
KSDV,108,補,649,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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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仁傑 
原告與被告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856,5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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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