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林大樹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蘇姵禎律師
原告與被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港務分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41,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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