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33號
KSDV,108,補,633,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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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閤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 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 ,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復按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件 請求審判之標的及內容究為何,尚有未明,起訴程式容有補 正之必要。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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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閤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