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8號
KSDV,108,補,628,201906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遠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林楷律師
原告與被告Mitsui Mining & Smelting Co . ,Ltd(即三井金屬
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
者同)6,325,053 元【計算式:美金201,274.55元×31.425(訴
訟繫屬日108 年6 月6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325,0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1/1頁


參考資料
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