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遠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
林楷律師
原告與被告Mitsui Mining & Smelting Co . ,Ltd(即三井金屬
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
者同)6,325,053 元【計算式:美金201,274.55元×31.425(訴
訟繫屬日108 年6 月6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325,0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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