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烏汝蘋
原告與被告烏汝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88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82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