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3號
KSDV,108,補,623,201906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烏汝蘋 


原告與被告烏汝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88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82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