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尤志雄
張明愛
尤秀華
尤秀暖
尤志成
許世源
陳舜仁
陳舜雨
陳素敏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第60期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理事會通過並公告之土地分配結 果決議無效,或其中分配予原告之決議無效,而被告之設址 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