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3號
KSDV,108,補,613,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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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原告與被告洪榥激趙教仁藍鵬飛張北豪曹忠信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7,772,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46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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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