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原告與被告洪榥激、趙教仁、藍鵬飛、張北豪、曹忠信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27,772,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46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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