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高啟昌 原告與被告楊貴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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