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0號
KSDV,108,補,610,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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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高啟昌 


原告與被告楊貴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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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