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3號
再審原告 詹鈺馨
兼法定代理人詹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再審之訴事
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請求廢
棄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8 年度國簡上字第1 號民事判決),並
請求再審被告分別給付新台幣(下同)89,580元、124,670 元予
再審原告詹鈺馨、詹惠玲,是再審原告詹鈺馨、詹惠玲應分別繳
納再審裁判費1,500 元、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