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78號
KSDV,108,補,37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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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吳美聯 

      孫耀聰 
      孫士倫 
      孫瑞鴻 
被   告 台灣聖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君蓉 
被   告 水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長權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台灣聖元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元公司)、水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水
誠公司)應將其股東名簿內所載孫天文之股份100,000 股、233,
000 股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並將原告之姓名及住所記載於其股
東名簿內,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06,050 元、1,234,387 元,此有原告陳報之財
政部高雄國稅局民國107 年10月17日發給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
卷可稽;另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原告請求被告聖元
公司、水誠公司應將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各年
度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供原告查閱及抄錄,核
係為維護其股東之財產權而提起本件訴訟,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
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三項
、第四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1,650,000 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40,437 元(計算式:306,050 元+1,23
4,387 元+1,650,000 元+1,650,000 元=4,840,43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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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聖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