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59號
KSDV,108,補,359,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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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吳宏峻 


被   告 林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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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