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陳聖皓
被 告 黎國廉
郭孟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
位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全天全有限公司及其轉投資之高雄六合店
各擁有百分之15股份,故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50,000 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00,00
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
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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