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00號
KSDV,108,聲,100,201906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侯文騰 
代 理 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蘇蘭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明伶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6號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四十六號履行契約事件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6號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相對人主張民國10 8 年4 月2 日言詞辯論有重要之點漏未記載,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經本院於108 年4 月30日裁定准許之,聲請人為 核對有無相對人所陳情形,亦有核對當日錄音之必要,況相 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於當日審理時陳稱並無證人侯○星於訴訟 外之錄音,嗣後逕向本院提出錄音光碟,是為維護聲請人法 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 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經法院裁定許可聲請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50元,而持有前開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3 、4 項所明定。另維 護並主張法律上之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 需等,均屬之,此觀諸該條項修正理由即明。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基 於瞭解案件進行需要,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 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