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紅花視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和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因原告擴張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970,362元及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710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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