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32號
原 告 祥復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惠琴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
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44,874 元,嗣原告提出民
國108 年5 月30日民事補正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0,022,118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64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5,5
45元,仍須補繳4,7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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