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38號
KSDV,108,司拍,138,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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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張憲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氏娥張瑜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 受清償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裁定命其應 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14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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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