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987號
KSDV,108,司促,9987,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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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振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壹佰零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振煙於民國94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3月07日
  起至民國95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176,949元正未給付
  ,其中52,207元為本金;124,65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振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132,158元正未給付,
  其中35,761元為消費款;92,503元為循環利息;3,89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振煙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207 │     │5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振煙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5761 │     │5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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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