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9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鐘月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05月0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
,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95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違約金3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相對人至95年10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29991元未按期
給付,其中26096元為自92年05月09日起至95年10
月2日止之消費款,269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申請
書。證四: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08年度司促字第989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鐘月卿 │民國95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6096 │ │10月3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鐘月卿 │民國95年10月│至清償日止 │月息300元,最 │
│ │26096 │ │03日起 │ │高以連續三期為│
│ │元 │ │ │ │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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