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40號
KSDV,108,司促,9840,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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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說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9,622元,自起息日
  民國94年11月3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186,377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59,473元自起息日民國
  108 年5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
  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6 月2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
  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
  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245,999 元,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98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說娥  │自起息日民國│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9622 │     │94年11月3 日│      │       │
│  │元  │     │起至民國104 │      │       │
│  │   │     │年8 月31日止│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0計算之利息│      │       │
│  │   │     │,及自民國10│      │       │
│  │   │     │4 年9 月1 日│      │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楊說娥  │自起息日民國│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9473 │     │108 年5 月8 │      │       │
│  │元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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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