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39號
KSDV,108,司促,9839,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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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瑞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7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
  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
  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99,582元,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
  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
  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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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