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韓榮凌
債 務 人 韓書祥
債 務 人 申麗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韓榮凌於民國100 年至104 年間邀同債務人韓書祥、
申麗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 筆,共計新臺幣329,850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韓榮凌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8 年1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26,226
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
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韓書祥、申麗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影本、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