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80號
KSDV,108,司促,9780,201906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韓榮凌


債 務 人 韓書祥

債 務 人 申麗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韓榮凌於民國100 年至104 年間邀同債務人韓書祥
  申麗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 筆,共計新臺幣329,850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韓榮凌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8 年1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26,226
  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
  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韓書祥申麗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影本、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