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50號
KSDV,108,司促,7950,2019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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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50號
 
債 權 人 黃金帝國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榮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玉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玉珍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5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 金額計算方式,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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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