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雙根、楊月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末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 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雙根戶籍係設於高雄市鳳山區第二戶政 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債務人楊月里已於98年11月29日死亡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 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綜上,債權人對其二 人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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