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375號
KSDV,108,司促,12375,201906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75號
 
債 權 人 李崇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瀞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對債務人劉瀞云請求依據(所附之支票影本所示,其發
  票人為日弘營造有限公司劉瀞云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日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