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75號
債 權 人 李崇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瀞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對債務人劉瀞云請求依據(所附之支票影本所示,其發
票人為日弘營造有限公司,劉瀞云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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