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潘佳珍(原名:潘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萬參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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