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景萬英(原名:楊景萬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景萬英於民國92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94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220,132元正未給付,
其中72,303元為本金;147,74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景萬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
177,346元正未給付,其中46,245元為消費款;127,123
元為循環利息;3 ,9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16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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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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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景萬英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72303 │ │6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景萬英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6245 │ │6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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