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啟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啟晉即陳啟進於民國92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
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94,
930元正未給付,其中32,423元為本金;62,507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啟晉即陳啟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239,7
17元正未給付,其中65,516元為消費款;174,201元為循環
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啟晉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2423 │啟進 │6月0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啟晉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5516 │啟進 │6月0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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