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39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瑞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
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劉瑞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