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00號
SCDV,106,司促,6600,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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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程棟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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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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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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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8,532元(其中計│104年1月22日 │10.47 │自民104年1月22日起至清│
│ │息本金83,859元)│       │   │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
│ │        │       │   │268元之違約金。    │
├─┼────────┼───────┼───┼───────────┤
│2 │42,196元(其中計│104年1月22日 │10.08 │自民104年1月22日起至清│
│ │息本金39,584元)│       │   │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
│ │        │       │   │148元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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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