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昭圓
債 務 人 林怡琇
債 務 人 林巧敏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林文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
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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