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債 權 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文達DO VAN DAT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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