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13號
KSDV,108,司促,11613,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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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債 權 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文達DO VAN DAT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之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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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