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權峰(原名:李東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權峰(原名:李東錦)於民國94年06月24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
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2日止累
計170,339元正未給付,其中50,821元為本金;119,434元為
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權峰(原名:李東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2日止
累計213,904元正未給付,其中59,004元為消費款;151,300
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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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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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權峰(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0821元 │:李東錦) │5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李權峰(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9004元 │:李東錦) │5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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