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21號
KSDV,108,司促,11121,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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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鄒大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68,560元 │105年10月10日 │12.88% │自105年11月10日起, │
│  │     │       │    │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
│  │     │       │    │為限。       │
├──┼─────┼───────┼────┼──────────┤
│002 │269,775元 │105年10月10日 │9.69%  │自105年11月10日起, │
│  │     │       │    │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
│  │     │       │    │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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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