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66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張竹山
債 務 人 張麗同
債 務 人 張美玲
債 務 人 張美菊
債 務 人 簡生
債 務 人 王品穎
一、債務人張竹山、張麗同、張美玲、張美菊應於繼承案外人張
春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生、王品穎應於繼承案外人簡
代維(原名:簡育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
佰柒拾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零參萬肆仟
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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