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陳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貳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陸拾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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