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盧方宜(原名:盧奎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方宜(原名:盧奎玫)於民國93年02月24日向
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3日止
累計131,453元正未給付,其中37,480元為本金;93,973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盧方宜(原名:盧奎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3日止累
計595,786元正未給付,其中167,686元為消費款;428,100
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72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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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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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盧方宜(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7480元 │:盧奎玫) │5月14日起 │ │算 │
├──┼────┼──────┼──────┼──────┼───────┤
│ 002│新臺幣 │盧方宜(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7686元│:盧奎玫) │5月14日起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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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
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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