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詹千寬(原名:詹長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千寬(原名:詹長立)於民國90年01月05日向
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0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
95年01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3日止累計83,962元正未給付,其中
26,171元為本金;49,949元為利息;7,842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71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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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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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詹千寬(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26171元 │:詹長立) │5月14日起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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