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87號
KSDV,108,司促,10687,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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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紅螢(原名:陳金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3年03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150元。
 ㈡相對人至95年1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6059元未按期給付,其
  中6059元為自93年03月23日起至95年11月9日止之消費款。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申請
  書。證四: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紅螢(原│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6059元│名:陳金淑│起     │      │       │
│  │   │)    ├──────┼──────┼───────┤
│  │   │     │民國95年11月│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10日起   │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紅螢(原│民國95年11月│至清償日止 │月息150元   │
│  │6059元│名:陳金淑│10日起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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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