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紅螢(原名:陳金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3年03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
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違約金150元。
㈡相對人至95年1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6059元未按期給付,其
中6059元為自93年03月23日起至95年11月9日止之消費款。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申請
書。證四: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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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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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紅螢(原│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6059元│名:陳金淑│起 │ │ │
│ │ │) ├──────┼──────┼───────┤
│ │ │ │民國95年11月│至104年8月31│年息20% │
│ │ │ │10日起 │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紅螢(原│民國95年11月│至清償日止 │月息150元 │
│ │6059元│名:陳金淑│10日起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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