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趙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5 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
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
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最高收取3 個月。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47,91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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