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00號
KSDV,108,司促,10600,201906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絲瑜 

債 務 人 伍玫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絲瑜於民國106年邀同債務人伍玫伶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
  幣24,95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
  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 %浮
  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
  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
  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
  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
  2.15%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
  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林絲瑜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8年01月28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9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
  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債務人伍玫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伍玫伶、林│自民國107年12 │至民國108年5月│年息1.15%   │
│  │24952元 │絲瑜   │月28日起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6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伍玫伶、林│自民國108年1月│至民國108年5月│年息0.115%  │
│  │24952元 │絲瑜   │29日起    │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6月│至民國108年7月│年息0.215%  │
│  │    │     │1日起     │28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7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29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