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412號
KSDV,108,司促,10412,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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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洪昭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10月23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152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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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