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73號
KSDV,108,司促,10373,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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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蔡政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
  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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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