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47號
KSDV,108,司促,10347,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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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郭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
  拾參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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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