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鄭聰敏
債 務 人 周明芳
一、債務人鄭聰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零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零六四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一二八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聰敏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明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