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84號
KSDV,108,司促,10084,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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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債 務 人 鄭聰敏 

債 務 人 周明芳 

 
一、債務人鄭聰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零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零六四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一二八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聰敏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明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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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