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號
KSDV,107,重訴,16,2019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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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溓律師
      涂榮廷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建畿律師
被   告 巫根連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巫胡賢德
被   告 巫盧春美(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巫宗霖(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巫宗蓉(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巫玫樺(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巫宛儒(即巫胡港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壹、貳、肆、伍占用土地欄位關於「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即甲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即甲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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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